在生活中,亲子关系的确定有时会成为棘手的问题,当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时,不少人会寄希望于法院的介入,那么法院究竟能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呢?这并非一个简单直接的答案,需要从法律规定、实际案例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综合考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但在一方拒绝配合的情况下,若申请人已提供必要证据且对方无相反证据,法院可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或不成立。
一、亲子鉴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1、自愿性原则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和隐私保护,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法院不得采取强制手段进行鉴定。34
2、证据推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及司法解释:当申请人已提供必要证据(如出生证明、共同生活记录等)证明亲子关系;
被申请人无相反证据且拒绝鉴定的,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12
二、强制推定的适用条件
1、法院适用推定规则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适格申请人通常为需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监护人;25
举证充分需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如受孕时间与接触期的吻合性证明);26
程序正当需经合法申请鉴定程序,法院已向被申请人释明拒绝后果。57
三、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抚养义务推定在抚养权纠纷中,拒绝方可能被法院判定承担抚养责任;15
财产权益影响涉及继承权或财产分割时,可能丧失相应权利;6
司法强制措施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罚款(通常不超过10万元),但不得强制抽血。
四、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