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1年4月9日颁布,2020年5月20日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开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冷藏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除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造成腐败的损失,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不负责任。其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存入冷藏库,保险公司将继续负责10天,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涉外),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