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及公益活动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设施与环境
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设施。
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员健康和环保要求。
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流转应控制。
仪器设备的档案应有接受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
自检定 / 校准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
计量检定用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若使用实验室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应保证符合相应要求。
标准物质:应使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方法选择
优先采用国标、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
没有上述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记录管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分包控制: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申请材料审查
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计量认证 / 认可申请,同时提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典型检测报告等材料。
材料审查:发证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存在问题的,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也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