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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从每季度的奖励中扣除。
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包铝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